01

案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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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02

申请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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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官否定前判决,枉法裁判。二、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一、二审法官枉法裁判。

首先,本案中争议标的物一、二审法官都没看清楚,()顺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第四项为双方共有之夏利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归栾某所有,现栾某一审诉求为履行离婚判决义务。因车辆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即所有权,而车牌是×××,原判决很清楚,车牌不归栾某所有。原判决是所有权的转移,不是使用权的转移,故本案判决错误,枉法裁判成立,本案应当依法改判。

其次,本案中现登记在×××车牌下的夏利小轿车已经和离婚时小轿车不同,依照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年栾某以原夏利车加钱置换了新小轿车,那么栾某加钱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现有的这辆小轿车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是现有车俩未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未进行分割,且栾某未提交本案新车辆的判决或协议等证明材料,其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03

北京高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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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双方在年的离婚纠纷中已经通过法院生效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二人共同共有的车辆归栾某所有,从生效判决的认定和表述来看,已经对车辆及车牌整体作出处理,现虽然涉案车辆权属仍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并不影响栾某作为实际权利人的认定。

后续栾某虽然存在置换车辆的行为,但考虑到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车辆权属过户诉求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时延续的相关纠纷,应当予以解决。

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王某返还车牌并协助过户车辆,并无不当。王某主张车牌系在其名下,与车辆本身无关,不同意过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04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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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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